红星耀中华 | 大卫·弗格森: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强大的政治优势******
2006年,大卫·弗格森(David Ferguson)从英国远渡重洋,来到中国。十多年来,他主要从事新闻出版工作。作为中国外文局外文出版社的荣誉英文主编,弗格森是《习近平谈治国理政》一至四卷英文版的英译文改稿专家,并参与了我国多部政府白皮书以及其他各类重点图书英文译文的改稿润色。他不仅见证了中国的发展,也在以一个西方人的视角向世界传播更多中国的声音。
大卫·弗格森。受访者供图
来到中国前,一如很多西方人,弗格森对中国了解甚少。“我当时只是知道中国是一个大国,以为除了北京、上海这样的大城市以外,中国大部分地方都很贫穷。”弗格森说。
然而,到中国后,弗格森发现他此前对中国的印象并不准确。尤其是在2008年3月,当他看到西方媒体对于中国西藏的不实报道与抹黑之后,弗格森决定将自己所亲眼见证的中国故事以更加准确、真实的方式呈现给西方受众。
随后,弗格森成为了中国一家新闻网站的记者,并先后参与了汶川地震、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等一系列重大新闻事件的报道。
入职外文出版社后,弗格森曾前往中国多个城市考察,并撰写多部介绍中国二三线城市的书籍。然而,最令其自豪的,莫过于作为英文编辑参与了《习近平谈治国理政》英文版的审校与出版工作。他本人也对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有着深刻的见解和认识。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听上去有些复杂,但如果深入研究你会发现,这是一个逻辑严密的整体。”弗格森说。“每一个(理念)都是这套完整思想体系的一部分。它们组合在一起,涵盖了治理中国的方方面面。”
大卫·弗格森手持《习近平谈治国理政》。外文出版社供图
弗格森认为,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得以飞速发展的重要原因,是强大的政治优势。在他看来,中国的脱贫攻坚成就举世瞩目。
2022年10月22日,党的二十大在北京胜利闭幕。弗格森表示,中共二十大的召开“恰逢其时”。
弗格森对二十大报告中提出的“中国式现代化”一词有着自己的见解。“中国式现代化要走的路与以往美西方现代化不一样。”弗格森说,“这不是一条为了少数人利益而剥削多数人的道路。这是一条合作共赢之路。这是一条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之路。这样做的目的是确保没有人被抛在后面,每个人都能共享发展的果实。我认为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在这方面做得很好。”
但与此同时,西方一些国家仍然对中国和中国共产党采取敌视的态度,并不时发动媒体对中国进行抹黑。弗格森认为,这不是简单的误解。
弗格森说,误解的出现是由于缺乏信息或误导性信息而发生的。而中国现在面临的是一种被故意制造的“情感敌意”。“美西方花了很长时间试图让人们相信,他们的制度是最好的、唯一行之有效的,而突然之间出现了一个没有采用他们的制度却做得非常好的国家。”
弗格森指出,中国的发展使得西方人近代以来的道德和制度优越感受到了挑战,对于中国的诋毁和抹黑是出于情绪上的反应。“在我看来,这便是整件事情的根源。”他说。
2021年弗格森获得中国政府颁发给外国专家的最高荣誉“中国政府友谊奖”。同年,他还获得了我国出版界最高涉外奖项“中华图书特殊贡献奖”。这是对他多年来的辛勤工作,尤其是致力于在国际舞台上传播中国声音的最好褒奖。
谈到自己对于未来工作生活的展望,弗格森表示,会一如既往地工作下去,争取作出更多贡献。他已经去过大半个中国,每到一个地方都有新的收获。“未来,我希望做的另一件事是在社交媒体上展示中国,因为比起写书,在社交媒体上我们能够触达更多读者,继而传递更多中国声音。”
人脸信息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第35批共4件指导性案例,均为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刑事案例。该批案例分别涉及人脸识别信息、居民身份证信息、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手机验证码等刑法保护的公民个人信息范围、性质,对于明确类案裁判规则,依法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指导性案例192号李开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的人脸信息以及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均具有高度的可识别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人脸识别信息,情节严重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等规定定罪处罚。
指导性案例193号闻巍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居民身份证信息包含自然人姓名、人脸识别信息、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等多种个人信息,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
指导性案例194号熊昌恒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明确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微信等社交媒体账号后,非法制作带有公民个人信息的社交媒体账号出售、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该案例还明确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或具有法律授权等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理由,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在一定范围内已公开的公民个人信息进行非法利用,改变了公民公开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和用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合理处理,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指导性案例195号罗文君、瞿小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明确了服务提供者专门发给特定手机号码的数字、字母等单独或者其组合构成的验证码具有独特性、隐秘性,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属于刑法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
(法治日报记者 张晨)